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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前两大股东减持违规 实控人任红军吃监管函

发布时间:2020/03/31 财经 浏览:42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近日公布的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45号)显示,当事人任红军、钟超作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科技”,300007.SZ)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于2015年5月20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减持汉威科技6.71%股份,其中截至2018年3月27日持股比例变动已达到5.30%。二人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停止买卖汉威科技股票。

  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两名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汉威科技成立于1998年9月11日,注册资本2.93亿元,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挂牌,当事人任红军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控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任红军持股6189.06万股,持股比例21.12%,钟超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515.43万股,持股比例5.17%。

  任红军自2008年1月18日至今任汉威科技5届董事长,任期至2023年1月12日;钟超自2008年1月18日至2013年8月16日任2届董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任红军、钟超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45 号

  任红军、钟超:

  你们作为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于 2015 年 5月 20 日至 2020 年 1月 2 日期间,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减持汉威科技 6.71%股份,其中截至 2018 年 3 月 27 日持股比例变动已达到 5.30%。你们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5%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停止买卖汉威科技股票。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11.8.1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3 月 27 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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