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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泰实控人文开福遭公开谴责 短线交易信披不及时

发布时间:2020/08/05 财经 浏览:242

  深交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文开福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力泰”,002217.SZ)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文开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短线交易

  文开福作为合力泰原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时任董事长,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期间,安排李某伟、郑某炜、庞某三人使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黄某君”新时代证券账户、“卓某燕”安信证券账户、“毛某忠”东北证券账户、“熊某华”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童某娜”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包某莹”天风证券账户、“周某民”国海证券账户、“何某勇”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胡某1”中银国际证券账户、“万某年”光大证券账户、“胡某2”申万宏源证券账户、“戴某亮”申万宏源证券账户等13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陈某雄账户组”)交易合力泰股票。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期间,陈某雄账户组合计买入合力泰股票1.10亿股,卖出6487.37万股,该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文开福作为合力泰原实际控制人在上述交易发生期间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持股情况告知合力泰,导致合力泰所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1.合力泰在2018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47号)、2018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2号)、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2018-053号)和《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4号)四份公告中,均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文开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17亿股”。实际上,2018年7月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股票373.32万股,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应为6.20亿股;2018年7月1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股票1521.80万股,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应为6.32亿股;2018年7月2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股票1212.81万股,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应为6.29亿股。

  2.合力泰在2018年8月28日公告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6月30日文开福的持股数量为6.17亿股”。实际上,2018年6月30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股票301.53万股,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应为6.20亿股。

  3.合力泰在2018年12月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第四节中将文开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情况表述为“自2016年以来,文开福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次,时间分别为2015年12月9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5日,增持股数分别为20.01万股、29.98万股、20.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14%、0.02%、0.014%”;在第八节中将文开福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表述为“2018年10月,文开福一致行动人尹宪章和李三君因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强制平仓。……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文开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8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第4.2.19条、第4.2.20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文开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文开福于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4月21日担任合力泰总裁,2014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14日担任董事长兼公司董事。截至2020年03月31日,文开福直接持有合力泰13.76%股份,为合力泰第二大股东。文开福,男,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2004年自江西合力泰成立起至2018年4月任江西合力泰总裁职务,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0日任合力泰总裁职务。现任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安市第三届委员会委员、泰和县工商联第十三届副主席,2014年4月23日至今任合力泰董事长。

  合力泰前身为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2003年4月由原山东东风化肥厂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6年3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2014年5月7日,公司证券名称由”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力泰于2008年2月20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217。合力泰第一大股东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89亿股,持股15.69%。

  此前,2020年3月31日,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开福)(文号:〔2020〕12号)显示,合力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文开福存在信息披露违法和短线交易行为,对文开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责令文开福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文开福短线交易行为,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证监会合计对文开福处以53万元的罚款。

  合力泰于2018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47号)、2018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2号)、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2018-053号)和《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4号)四份公告中均显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文开福持有公司股份6.1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31.28亿股的19.72%。

  2018年8月28日,合力泰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文开福持股数量为6.17亿股,持股比例19.72%。

  2018年12月8日,合力泰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显示,自2016年以来,文开福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次,时间分别为2015年12月9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5日,增持股数分别为20.01万股、29.98万股、20.00万股,交易均价分别为18.03元/股、11.67元/、11.52元/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14%、0.02%、0.014%。

  此外,《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还显示,2018年10月,文开福一致行动人尹宪章和李三君因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强制平仓。尹宪章本次被强制平仓158.89万股,平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05%;李三君本次被强制平仓447.20万股,平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14%。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3.1.8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9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0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文开福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文开福,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文开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短线交易

  文开福作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原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时任董事长,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期间,安排李某伟、郑某炜、庞某三人使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黄某君”新时代证券账户、“卓某燕”安信证券账户、“毛某忠”东北证券账户、“熊某华”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童某娜”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包某莹”天风证券账户、“周某民”国海证券账户、“何某勇”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胡某1”中银国际证券账户、“万某年”光大证券账户、“胡某2”申万宏源证券账户、“戴某亮”申万宏源证券账户等13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陈某雄账户组”)交易合力泰股票。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期间,陈某雄账户组合计买入合力泰股票11,024.90万股,卖出6,487.37万股,该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文开福作为合力泰原实际控制人在上述交易发生期间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持股情况告知合力泰,导致合力泰所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1.合力泰在2018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47号)、2018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2号)、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2018-053号)和《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4号)四份公告中,均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文开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16,759,408股”。实际上,2018年7月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股票3,733,179股,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应为620,492,587股;2018年7月1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股票15,218,000股,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应为631,977,408股;2018年7月2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股票12,128,094股,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应为628,887,502股。

  2.合力泰在2018年8月28日公告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6月30日文开福的持股数量为616,759,408股”。实际上,2018年6月30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股票3,015,300股,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应为619,774,708股。

  3.合力泰在2018年12月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第四节中将文开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情况表述为“自2016年以来,文开福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次,时间分别为2015年12月9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5日,增持股数分别为200,050股、299,800股、2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14%、0.02%、0.014%”;在第八节中将文开福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表述为“2018年10月,文开福一致行动人尹宪章和李三君因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强制平仓。……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文开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8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第4.2.19条、第4.2.20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文开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文开福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合力泰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文开福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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