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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股东张齐春一家三口收监管函 超比例减持违规

发布时间:2020/08/15 财经 浏览:228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22号)显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300379.SZ)股东张齐春、朱海东、朱曼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东方通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人在2018年4月18日至2020年7月9日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1887.33万股东方通股份,占东方通公司总股本的6.71%。三人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没有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卖出东方通公司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3.10条的规定。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三名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方通成立于1997年8月11日,注册资本2.81亿元,于2014年1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黄永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控人、大股东、总经理,张齐春为第二大股东,朱海东为第五大股东,截至2020年6月30日,黄永军持股2261.93万股,持股比例8.04%,张齐春持股1900.25万股,持股比例6.76%,朱海东持股573.47万股,持股比例2.04%。

  张齐春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任东方通2届董事长;朱海东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13日任第2届董事;朱曼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任2届董事。

  东方通于2020年7月1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张齐春、朱海东系母子关系,朱海东、朱曼系夫妻关系。三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三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东方通提交了《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持股5%以上股东张齐春及一致行动人朱海东、朱曼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12.86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公司股份总额的3%)。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541.91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公司股份总额的2%);通过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270.95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公司股份总额的1%),减持时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以内(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

  本次权益变动前,张齐春持有公司股份3382.22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2.21%,一致行动人朱海东持有公司股份770.61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2.78%,朱曼持有公司股份195.87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71%。张齐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348.69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5.70%。

  本次权益变动后,张齐春持有公司股份1808.69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6.43%,一致行动人朱海东持有公司股份542.47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93%,朱曼持有公司股份110.21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9%。张齐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61.3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8.75%。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3.10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齐春、朱海东、朱曼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22号

  张齐春、朱海东、朱曼:

  2020年7月10日,你们通过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在2018年4月18日至2020年7月9日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18,873,308股东方通股份,占东方通公司总股本的6.71%。你们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没有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卖出东方通公司股票。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3.10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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