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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股份控股股东徐子泉等4人遭谈话 1亿增持成忽悠

发布时间:2020/05/07 财经 浏览:332

  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徐子泉、郑羌、薛俊峰、邓浩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2018年7月9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捷成股份”,300182.SZ)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徐子泉、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2019年7月1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终止的公告》,徐子泉、郑羌、薛俊峰、邓浩均未增持公司股票。上述四人作为公司股东,未在承诺期限内增持公司股票,且未在承诺到期前就豁免承诺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四人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四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四人于2020年4月29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接受监管谈话。

  官网显示,捷成股份于2006年成立,于2011年2月22日在中国A股创业板上市,截至目前,公司注册资本25.75亿元人民币,下属全资子公司27家,控股公司12家,参股公司13家。公司立足于领先的音视频技术、云计算及大数据技术,迅速推进延展全生态链布局,构建集新媒体版权运营、影视内容制作与发行、数字技术和数字教育于一体的新型文化产业集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规定:承诺相关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指引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徐子泉、郑羌、薛俊峰、邓浩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62号)

  徐子泉、郑羌、薛俊峰、邓浩:

  2018年7月9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徐子泉先生、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2019年7月1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终止的公告》,你们均未增持公司股票。你们作为公司股东,未在承诺期限内增持公司股票,且未在承诺到期前就豁免承诺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0年4月29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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