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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文化原董事长王健收监管函 立案调查期间违规减持

发布时间:2021/03/31 商业 浏览:252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时任董事王健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41号)。王健作为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文化”,300459.SZ)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2021年2月5日至2月8日,因质押股份融资违约被法院强制执行,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金科文化股票1625万股,占金科文化股份总数的0.47%,涉及金额6223万元。金科文化于2020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王健先生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显示,王健因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减持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王健的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

  王健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请王健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线上与线下、教育与娱乐、衍生品与乐园协同发展的互联网生态型企业。2015年5月15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A股票代码为300459;2016年收购杭州哲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聚合大流量的基础上,依托对大数据分析和挖掘,业务覆盖移动游戏研发及发行、智能广告推送、互联网教育、影视动漫等多个领域;2017年7月,公司更名为“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原有的单主业转型为移动互联网文化产业+精细化工新材料双主业发展模式。

  截至2021年3月26日,金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4.05%;王健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1.59%。王健2019年6月至2021年1月担任金科文化董事长,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担任总经理,2016年7月至2021年2月担任公司董事。

  2020年12月21日,金科文化发布关于王健先生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董事长王健函告,获悉其因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减持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随附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20817号)正文内容如下:“因你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本次调查事项系针对王健个人的调查,与公司无关。本次调查不会影响其在公司的正常履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亦不受影响。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及财务状况正常。

  2021年2月9日,金科文化发布关于股东被动减持股份暨累计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健出具的《关于股份被动减持情况的告知函》,获悉其于近日因股份质押融资违约被动减持部分公司股份。自2020年6月15日前次披露其股份变动累计达到总股本(已剔除回购股份数,下同)比例1%之后,叠加本次被动减持股份数量及其2020年6月15日以来已披露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健累计已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达到1%。

  王健自2021年2月5日至2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16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成交均价为3.83元/股。王健本次被动减持的主要原因系其部分股份质押融资款逾期未还款被法院强制执行。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时任董事王健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41号

  王健:

  你作为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文化”)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2021年2月5日至2月8日,因质押股份融资违约被法院强制执行,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金科文化股票1625万股,占金科文化股份总数的0.47%,涉及金额6223万元。金科文化于2020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王健先生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显示,你因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减持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你的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

  你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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