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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沃资本遭责令改正 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信披

发布时间:2020/05/31 财经 浏览:33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厦门金沃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沃资本”)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管理的厦门金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产品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妥善保存厦门金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厦门金沃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厦门金沃资本成立于2011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周训江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泽宇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80%。

  厦门金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4年3月11日,注册资本8000万人民币,厦门金沃股权投资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刘鸿胜为大股东,持股比例43.1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金沃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金沃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你司管理的厦门金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产品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二、你司未妥善保存厦门金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规范公司治理,加强信息披露,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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